【逃犯條例】逃犯條例修訂 大律師公會倡3建議
發布時間: 2019/04/02 19:05
最後更新: 2019/04/05 11:31
立法會明天首讀及二讀《逃犯(修訂)條例草案》,大律師公會今日提出3點建議,包括先全面廣泛磋商公眾、定明哪個司法管轄區可有審理案件優先權,及犯人有權要求在港受審。
大律師公會發表的聲明中,強調現行的逃犯條例不容許單次移交逃犯至內地,並非政府口中「漏洞」,而是當局於1997年訂立條例時,基於兩地司法制度不同,以及內地保護人權的紀錄而作出的決定,認為港府仍無法解釋,現時內地人權及司法制度有何改變,達至條件修例;又質疑新安排將移除立法會把關角色,讓特首成為啟動個案移交的「唯一決定人」,會無法確保有適當的保障措施及足夠的制衡。
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下午於立法會出席一個委員會會議後回應指,面對台灣殺人案,本港確實面對着無法律處理,以及個案移交不可行的問題,對他而言確是需要堵塞的漏洞。他又強調《逃犯條例》設追溯力,會追究逃犯過往曾犯的罪行,「事實上現時需處理的台灣殺人案,亦因為之前犯了謀殺罪行。所以在《逃犯條例》處理的必然是以前所犯的事」。
對於商界希望擴大豁免範圍,包括剔除貪污罪等,特首林鄭月娥今早出席行政會議前表明,每件立法和政策工作,特區政府都願意聆聽各界意見,「如該等意見與大原則無衝突,能令事情更順利進行,一般都會從善如流,但不等於每個意見政府都要接納,否則根本沒可能造成一件事」。
大律師公會認為,新安排下法庭審查角色完全沒有擴大。原條例訂明,申請移交的證據需由地方法官、裁判官或人員簽署或核證,以及蓋上該地主管當局正式印鑑或公印,才可被接納。但修訂將要求放寬至「看來是按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而簽署、核證、蓋印或以其他方法認證的,即須當作已妥為認證 」,指政府無解釋為何降低門檻。
公會建議,《逃犯條例》必須訂明由香港法院享優先權審理案件,或犯人有權要求在港受審。此外,如果法院認為,疑犯無法在請求移交的國家或地區,享有基本人權及公平審判,法院可以拒絕引渡。
對於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,林鄭指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,故不會評論。